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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立法,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国际劳工公约,另一种是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从1919年第1届到2004年第92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共制定了185项国际劳工公约和195项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是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一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国际上有人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汇编总称为《国际劳工法典》。截至2005年2月16日,现有国际劳工公约185项中,共得到177个成员国的7259次批准。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                              
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益。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 
国际劳工立法的目标,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确定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费城宣言》中进一步确立为“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和分类                
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方方面面的问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劳工标准首先关注的是有关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健康,如限制工作时间、禁止妇女和未成年人做夜工、规定最低受雇年龄、规定星期日休息,设立工厂监察制度、防止工业灾害、禁止使用有毒原料等事项;其次是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赔偿工人损失,如规定工伤和职业病赔偿、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人赔偿的最低标准和争议处理等事项;再次是关于失业和工资方面的,如设立职业介绍所、规定最低工资等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劳工标准逐步指向维护基本人权,进一步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充分就业以及诸如劳动行政管理、跨国公司、劳动环境、非全日制工作之类的新问题。公约和建议书规定的事项,几乎涉及劳动问题的所有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劳动法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高度关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层面问题,并陆续制定了新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对其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其内容分了14大类。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国际劳工标准可分为核心劳工标准、优先性劳工标准和一般性劳工标准。我国常常将国际劳工标准分为三大类,即基本人权类、劳动管理类、特殊人群类。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有以下内容:
1.基本人权,包括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废除强迫或强制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工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和社会出身,在就业和职业上一律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2.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包括促进实现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政策;建立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3.劳动行政管理与劳动监察,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建立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统计、实现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 
4.产业(劳资)关系的调整,包括实现工人和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企业、产业和全国一级的协商与合作;企业内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以及在企业内关注和审议工人的不满。 
   5.一般就业条件,包括规定最低工资、工资保障;规定工作时间、限制夜间工作时间、每周休息时间、带薪年休假和带薪脱产学习等。 
6.职业安全和卫生,包括制定和实行保障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国家政策,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对一些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产业部门,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专业标准。 
   7.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规定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 
8.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包括对童工、未成年工人、女工、残疾工人、移民工人、年龄较大的工人、非全日制工人、家庭工等的保护,保障他们与普通工人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制定,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具有国际权威性的参照标准,从而也推动了各国的劳动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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